关于电热蒸气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布部委:国家品质监督检测检疫总署
公布文号:质检特函[2005]20号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品质技术监督局:
最近,许多单位来函、来电打听关于电热蒸气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登记等环节中有关安全监察方面的问题。经我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电热蒸气发生器的设计
1.对于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电热蒸气发生器,在设计时可以根据《蒸汽机组安全技术监察细则》(以下简称《蒸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也可以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且依照压力容器进行设计时,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电热蒸气发生器本体上必须设置安全阀或其他安全泄放装置。其数目和排放量估算必须符合《蒸规》的要求;
(2)对于未能踏入内部进行检测和擦洗的电热蒸气发生器,必须设置擦洗孔或检测孔;
(3)在电热蒸气发生器本体上必须设置水位计或缺水手动保护装置。
2.根据机组设计的电热蒸气发生器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文件必须经我局发布的机组设计文件鉴别评审机构的鉴别评审;根据压力容器设计的电热蒸气发生器,其设计单位必须具有D级或以上(C级、A2或A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二、关于电热蒸气发生器的制造
具有与产品相应级别机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具有D级、C级、A2级、A1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电热蒸汽发生器,均可根据前款规定制造电热蒸气发生器。
三、关于电热蒸气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测
对于电热蒸气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测工作,根据机组的有关规定进行。
以上意见请有关单位依照执行。
国家品质监督检测检疫总署
二○○五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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