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署规章
下载pdf版
下载文字版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方法
(2009年7月3日国家品质监督检测检疫总署令第116号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初审和监管,减少能源运用效率,推动节能减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则转化量大,并具备较大节能空间的机组、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测试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署(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署)负责综合管理全省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推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测试机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署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委的监督检测。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加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则国家产业新政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必须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采用、工艺制订、计量与监控装置搭载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根据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别,方可适于制造。未经鉴别或则鉴别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必须进行能效检测。未经能效检测或则检测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机组、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检测。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测监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检测申请,必须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出示能效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安全功耗监督检测时,必须同时根据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节能锅炉,对能效检测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测。
未经节能监督检测或则监督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则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必须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增加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测监测机构发觉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必须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告知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则能效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移送有髌骨能技术资料。
第三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严苛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推行建立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评等节能管理体制和岗位责任机制。
第十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根据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则出厂文件的要求搭载、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代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必须根据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则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代办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富含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检测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情况记录;
(五)节能整修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测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评时,必须根据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列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评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举行节能教育和轮训,减少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严苛执行操作细则和节能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机组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组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施行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测,保障机组安全运行、提高能源运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机组擦洗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组进行擦洗,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施行的机组擦洗过程监督检测节能锅炉,保证机组擦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时,必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情况进行复查。发觉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必须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测结果异常或则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定设备运行效率时,必须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能效检测,以精确评价其能效现状。
第二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必须剖析缘由,采取有效举措,推行整改或则节能整修。整改或则改建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给予扩建或则更换。到期未改建或则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淘汰产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委发觉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测监测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必须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委应该强化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疗效的信息搜集,定期统计剖析,及时向下一级品质技术监督部委申报,并将相关工作信息列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机制。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委必须定期向社会发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现状。
第三十一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细则》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进列宽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工作。
第三十二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能效检测结果的精确性、公正性和可追溯性,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测检验机构,发觉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煤耗严重超标的,应该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委。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测试活动违背本方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市场监管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品质监督检测检疫总署公布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