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车祸隐患判断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实行。
行长王祥喜
2023年4月14日
商贸企业重大车祸隐患判断标准
第一条为了精确判断、及时清除商贸企业重大车祸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商贸企业重大车祸隐患。商贸企业内牵涉危险物理品、消防(大火)、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车祸隐患判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商贸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罐流式锅炉,或则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轮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熔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经考评合格的。
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大会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浴池)等6类人员集聚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预产期间炼钢、精炼和锻造生产区域的车祸坑、炉下渣坑,以及熔体金属泄露和飞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货运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冶炼轧钢步骤未设置车祸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煤仓,或则模铸步骤未设置车祸钢水罐(坑、槽)的;
(四)炼钢、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铁炉的风冷器件未设置出水体温、进出水流量差等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手动增强、电极手动跳闸和升起装置互锁的;
(五)转炉生预产期间转炉工作压力设定值超出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则转炉工作压力检测装置未与炉衬放散阀互锁,或则转炉放散阀的互锁放散压力设定值少于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燃气生产、回收洁净、加压混和、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大会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集聚场所,以及或许发生燃气泄露、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含量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跨入工厂前的燃气管路未安装隔间装置的;
(八)正压燃气输管路线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燃气压力大于30kPa,或则同一燃气管路隔间装置的一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则不开滦食道道排水器下部的排水管连通,或则不同介质的燃气管路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有色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大会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浴池)等6类人员集聚场所设置在熔体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预产期间炼钢、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车祸坑、炉下渣坑,以及熔体金属泄露、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货运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体金属锻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存储设施的(倾动式冶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冶炼炉除外);
(四)选用风冷冷却的炼钢锅炉、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锻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体金属熔炼锅炉的闭路循环风冷器件未设置出水体温、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案装置,或则开路风冷器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未检测开路风冷器件出水体温的;
(六)铝加工深井锻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迅速截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掉装置互锁,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倾动式铸造炉控制系统互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锻造工艺的铸造炉铝液出口支墩、流槽与模盘(分配支墩)入口连结处未设置差压检测报案装置,或则固定式铸造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锻造工艺的固定式铸造炉的铝液支墩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则支墩与模盘(分配支墩)入口连结处未设置迅速截断阀(断掉装置),或则支墩与模盘(分配支墩)入口连结处的差压检测报案装置未与迅速截断阀(断掉装置)、紧急排放阀互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锻造工艺的倾动式铸造炉支墩与模盘(分配支墩)入口连结处未设置迅速截断阀(断掉装置),或则支墩与模盘(分配支墩)入口连结处的差压检测报案装置未与铸造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截断阀(断掉装置)互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锻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采用非钢芯钢丝绳,或则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测、更换机制的;
(十一)或许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硫化氢泄露、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含量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则未对或许有砷化气体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测试举措的;
(十二)使用燃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煤气总管未设置压力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紧急手动截断装置互锁的;
(十三)正压燃气输管路线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燃气压力大于30kPa,或则同一燃气管路隔间装置的一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则不开滦食道道排水器下部的排水管连通,或则不同介质的燃气管路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气温和固定式一氧化碳含量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未设置氢气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避免高处跌落、坍塌等安全举措的;
(三)混凝土企业硅铁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易燃二氧化碳含量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车祸通风装置互锁的;
(四)踏入筒型储库、焙烧制、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或许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向的物料、高温二氧化碳、有毒有害二氧化碳等采取隔离举措,或则未落实避免高处跌落、坍塌等安全举措的;
(五)选用预混燃烧方法的煤气锅炉(热发生炉燃气锅炉除外)的煤气总管未设置管线压力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紧急手动截断装置互锁的;
(六)加氢站、氮氢保护二氧化碳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易燃二氧化碳含量检测报案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风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锅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风冷和水冷保护系统的检测报案装置的。
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大会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集聚场所设置在熔体金属吊运跨或则浇筑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锻造用冶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存储设施的;
(三)生预产期间锻造用冶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车祸坑,以及熔体金属泄露、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体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锻造用冶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体温、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熔体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互锁的;
(五)使用燃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煤气总管未设置管线压力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紧急手动截断装置互锁,或则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检测和打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易燃性有机丙酮擦洗设备设施、工装用具、地面时罐流式锅炉,未采取避免易燃氢气在周边密闭或则半密闭空间内积聚举措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易燃二氧化碳含量检测报案装置或则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轻纺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乳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手动截断装置的;
(二)啤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甲酸蒸汽含量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通风设施互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气化丙烷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选用预混燃烧方法的煤气锅炉(热发生炉燃气锅炉除外)的煤气总管未设置管线压力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紧急手动截断装置互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锅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检测报案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易燃二氧化碳含量检测报案装置或则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瓶存储库房未对故障电瓶采取有效化学隔离举措的。
第九条纺纱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气化室、燃气换热器、储储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集聚场所隔开或则单独设置的;
(二)寿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碘化钾、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和存储,或则寿险粉储藏场所未采取防水防霉举措的。
第十条烟草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搭载磷化氢二氧化碳含量检测报案仪器,或则未搭载防毒面具,或则熏蒸除草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出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甲烷制造膨胀雪茄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气体含量检测报案装置,或则检测报案装置未与车祸通风设施互锁的。
第十一条存在烟尘起火危险的商贸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烟尘坍塌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单层建(构)筑物内,或则烟尘坍塌危险场所内设有职工寝室、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集聚场所的;
(二)不同类型的易燃性烟尘、可燃性烟尘与易燃二氧化碳等易减缓坍塌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则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湿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起火防治举措的;
(四)铝镁等金属烟尘除尘系统辅以正压除尘模式,或则其他易燃性烟尘除尘系统辅以正压吹送烟尘时,未采取火花侦测清除等严防引爆源举措的;
(五)除尘系统辅以重力沉降室除尘,或则选用湿式隧洞式构建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烟尘、木质烟尘的湿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界定为20区的烟尘起火危险场所机电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撕碎、研磨、造粒等易形成机械引爆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消除装置,或则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结的风管未设置火花侦测清除装置的;
(九)遇湿起火金属烟尘搜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避免二氧化碳迸发举措,或则湿式搜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举措的;
(十)未落实烟尘清除机制,导致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使用甲醇制热的商贸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冰箱系统选用氨直接蒸发制热的;
(二)迅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则迅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目少于9人的。
第十三条存在甲烷、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商贸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识别、建立安全管理清册,但是未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则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查、后作业”要求,或则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则无效均判断为重大车祸隐患。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实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车祸隐患判断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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