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的通知

10月2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上海市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的通知(征询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改建机组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在用机组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的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

关于上海市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的通知(征询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预防攻坚战,加强机组烟气排放管控,着力提高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空气品质持续缓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预防法》《广东省环境保护细则》《广东省大气污染预防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编制了《关于北京市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的通知(征询意见稿)》。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公布规则》等有关规定生物质锅炉,现公开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26日(不超过30日)。请将意见直接填入下表后递交。

关于上海市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的通知(征询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污染预防攻坚战,加强机组烟气排放管控,着力提高污染物排放燃气锅炉,推动环境空气品质持续缓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预防法》《广东省环境保护细则》《广东省大气污染预防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

二、执行时间

(一)改建机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改建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

生物质锅炉_潍坊生建锅炉_物质跨膜运输方式和运输物质

(二)在用机组。2023年10月1日起,已完工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物质跨膜运输方式和运输物质_生物质锅炉_潍坊生建锅炉

(一)本通知规定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标准或公布标准更改单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根据更严苛标准要求执行。

(二)在用燃生物质成形燃料机组、燃气机组应积极采取有效举措生物质锅炉,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非常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生态环境经理部委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

四、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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