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锅炉 东阳市陈氏塑料有限公司(金环东罚〔2023〕4号)

东阳市陈氏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45098989W,法定代表人*中华,居所山东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南峰。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觉你单位推行了以下环境非法行为:

2023年3月8日下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你单位进行检测,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进行塑胶条纹手袋布和塑胶膜生产,主要有塑胶条纹手袋布生产线1条,PVC压延薄膜生产线1条,塑胶膜生产线1条,有密炼机2台,开炼机4台,压延机2台,1台生物质机组。现场检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物质机组正在使用,机组投料口内有原煤,一辆翻斗车内装有未添加的焦炭,投料口内装有原煤,存储室存放着大量未使用的焦炭生物质锅炉,还储存着未使用的生物质颗粒。经查实,你单位生物质机组使用焦炭作为燃料,与环评要求使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8日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居民身分证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分;

2.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测(勘测)证言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测,发觉你单位生物质机组正在使用,机组投料口内有原煤,一辆翻斗车内装有未添加的焦炭,存储室存放着大量未使用的焦炭,还储存着未使用的生物质颗粒的状况;

3.2023年3月8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生物质锅炉,证明你单位位置及厂内工厂分布状况;

4.2023年3月8日现场相片证据8张蒸汽锅炉,相片1证明你单位样貌状况;相片2、照片3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状况;相片4-7证明你单位机组使用焦炭作为燃料的状况;相片8证明你单位机组房内储存着生物质颗粒的状况;

5.2023年3月8日调查打听证词1份,证明现场检测时你单位自2023年3月末以来存在着生物质机组掺烧焦炭的状况;

6.2023年3月8日收到关于《东阳市陈氏塑料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米塑胶条纹手袋布、5600吨塑胶膜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打印件1份,东阳市陈氏塑料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米塑胶条纹手袋布、5600吨塑胶膜生产线技改项目开工环境保护初验意见打印件1份,环评报告内第8页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早已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及你单位生物质机组按照环评要求应使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的状况;

7.2023年3月8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存根》1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排污登记的状况;

8.2023年3月8日焦炭送货单1份,说明你单位采购焦炭的状况;

9.2023年3月8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模式的状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打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分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背了《金华市大气污染预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生物质机组、炉窑严禁掺烧焦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以《行政罚款告知书》(金环东罚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辩解的权力,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辩解意见。

根据《金华市大气污染预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在生物质机组、炉窑中掺烧焦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专员部委勒令改正,处一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处罚;拒不改正的,勒令停产整顿。”的规定,我局下达了限期改正非法行为决定书,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罚款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非法次数、对周边村民、单位等导致的不良影响等裁量诱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罚款:

处罚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15欧盘缴至指定中行和帐户(收款中行:东阳市林业中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对账户;账户:19635101040000506;转帐用途:市生态环境局处罚)逾期不收取罚金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款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周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罚款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欧盘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抗诉;也可以在6个月外向杭州市婺市区人民法庭控告。

逾期不申请行政抗诉,不提起行政仲裁,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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